江苏省地质学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江苏省地质学会
英文译名: GeologicalSociety of Jiangsu Province,
缩写:GSJ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地区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自然资源系统科研、生产、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本团体具有多学科、跨部门的特点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,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,弘扬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的风气。团结广大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,为江苏省自然资源事业和现代化建设做贡献。
第四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,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。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。本团体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有本团体承担。
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700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
(一)面向经济建设,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,发展地质科学、技术并提高其水平,促进改革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;
(二)编辑出版学术书刊、科普作品及有关音像制品;
(三)开展继续教育,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和技术研讨班、研讨会等,推广新理论、新技术、新办法;
(四)组织咨询队伍,接受政府部门、社会或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委托,积极开展地质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活动;组织并承担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;
(五)向社会(包括青少年)普及地质科学技术知识;开展继续教育、技术培训,帮助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职工提高地质理论和技术水平;
(六)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;
(七)向党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,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;
(八)发现和举荐优秀地质科技人才,表彰、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科技工作者;
(九)做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工作。
(十)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。
(一) 个人会员条件:
1、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2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地质科技人员;
3、从事地质科技生产、科研、教育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,并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;
4、在本团体的业务(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(二)单位会员条件:
拥护本团体的章程。从事地质矿产科研、生产和自然资源管理行业,拥有一定数量的地质科技人员,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的科研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。不分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,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发展对象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。
(二)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讨论通过,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在江苏省地质学会网站“会员天地”栏目予以公布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章程和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缴纳团体和个人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停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,每届5年,每5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/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产生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/3。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有参与学会活动的积极性;
(四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有一定影响力。
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产生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。
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常务理事会
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。
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。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三条经理事长或者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。
第四节负责人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,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。负责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。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七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监事会
第三十九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5人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第四十条本团体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
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选举监事会主席;
(三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四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;
(五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六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七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/3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五章功能型党组织
第四十二条按照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,为加强党建工作,本团体设立理事会层面的功能型党组织,成员由住会工作人员中的党员组成,每届任期五年。经由上级党委审批成立。
(一)组织构成
学会党支部由5人组成,其中设书记1名(党建负责人)由秘书处党员负责人担任。
(二)基本职责:
1、保障政治方向,及时学习贯彻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;
2、注重引导监督,保证学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,推动学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、提供公共服务;
3、参与学会重大问题决策,对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;
4、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听党话、跟党走,维护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。
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(一)取得的会费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正常活动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;
(二)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,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;
(三)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,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,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;
(四)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(享有)任何财产权利,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、自然人和其他组织;
(五)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,不得变相分配本团体的财产;
(六)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、费用、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、费用、损失分别核算。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四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、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六十条 本章程修改经2019年5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